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商品备案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四章 通关申报 第五章 征税管理 第六章 退换货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宁波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业务及技术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商企业由宁波保税区进口,通过互联网以及相关信息平台向境内个人销售的商品。 通过邮件、快件进境的商品,另按照有关规程监管。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应当实际进入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专用仓库),由宁波保税区海关实施集中监管,负责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期间实施“四限”(详见附件)管理。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海关在通关系统对企业资质、商品种类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个人消费者购买金额、数量等内容进行参数化管理。 第二章 企业、商品备案 第五条  电商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通关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对接并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与宁波海关、宁波电子口岸签订三方协议。 第七条  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有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降为C类的,取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经营资格。 第九条  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前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商品备案,办理商品归类备案手续。 第十条  保税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审核商品归类。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在保税区内须与保税货物分库存储,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  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具有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第十三条  专用仓库应当接入智能化系统,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第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在专用仓库内发生短少、交付、调换、改装、擅自拆分或者更换运单以及灭失、损毁等情形的,仓储企业或电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用仓库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税区海关上报月度库存盘点情况报告。 第四章  通关申报 第十六条  货物进境按照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完成进境货物通关手续后,按现行规定将货物运至专用仓库,或通过区内/区间流转转入专用仓库,并在智能化系统中建立货物底账。 第十八条  货物底账生成后,电商企业根据商品备案可委托仓储企业向海关提出分区申请,申请将智能化系统中的货物底账转化为通关系统中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底账。 第十九条  电商企业应在商品进入专用仓库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分区申请。 第二十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出区,消费者应将本人真实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服务平台验证后自动传送至通关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电商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商品交易数据(订单);物流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商品物流数据(运单);支付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资金结算数据(支付单)。 第二十二条  服务平台在接收订单、支付单、运单信息后,自动进行“四限”审核并生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在通关系统对申报单进行审核。申报单具备货物报关单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放行信息理货,在海关工作人员的监控下,粘贴运单并通过自动分拣系统实行自动分拣。 第二十五条  自动分拣放行的包裹由仓储企业在通关系统中归并生成载货清单,卡口凭海关放行信息,在通关系统中核注车辆载货清单,准予物流企业车辆出区。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按规定对商品进行风险布控并实施查验。 第五章  征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电商企业,应向保税区海关缴纳进口税税款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由企业自行决定,缴纳后通关系统根据保证金金额生成该企业担保额度。 第二十八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确定进口税率,海关按实际零售价计征进口税。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二十九条  应征进口税税额超过50元的,由电商企业统一代缴。根据应征税额自动核扣电商企业担保额度,核扣成功后放行。 额度不足的不予放行,待电商企业缴纳足额保证金后再予以放行。 第三十条  电商企业采取每半月集中纳税的方式替消费者代缴税款,海关将每半月应纳税款汇总后,填发缴款书送交电商企业,电商企业办理保证金转税业务。 电商企业代缴税款后,消费者可通过服务平台自行打印进口税缴纳记录单。 第三十一条  海关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汇总上月16日至月末税款,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当月1日至15日税款。电商企业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海关依据《关税条例》确定进口税的缴款期限。 第六章  退换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退换货申请海关应予以办理。缴款书未打印的,海关不予征收税款,税款已缴纳且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返回区内的,海关予以退还已征收税款,超过15日返回区内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出区发生退货情况,电商企业将退货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发送至通关系统生成退货信息,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入区。货物入区确认后,海关予以恢复消费者购买额度。退货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入区的,即时恢复保证金额度;超过15日入区的,待税款缴纳之后恢复保证金额度。 第三十五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出区发生换货情况,电商企业通过通关系统提交换货申请及原始订单信息,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进出区手续。 第三十六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出区及退换均由海关备案的物流企业运输,且运输工具上不得装载其他商品。 第三十七条  如需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转回保税仓储性质货物的,海关按普通保税仓储货物管理。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放弃的,应转回保税仓储货物性质,海关按照保税区保税货物放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服务平台”,是指由宁波电子口岸负责搭建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是企业身份认证、消费者身份认证、三单比对及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  “通关系统”,是指由宁波海关开发建设的“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系统”,是海关对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实施监管执法的自动化电子管理系统。  “智能化系统”,是指由宁波海关开发建设的“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智能化系统”,是海关对进出宁波保税区货物的进、出、转、存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管,集海关和企业操作于一体,实现数据智能化管理的综合平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关、企业应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消费者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行为中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四十一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如果不符合条件,无法按照本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应当按正常的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海关监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7日起施行。 附件: 宁波海关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四限”相关规定 根据宽严适度、稳妥可控、便利可行、由易及难的原则,试点期间实施“四限”,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 一、 限企业 电商商户:  宁波保税区内注册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  海关信用B级以上,无重大违法记录;  其入驻的电商平台属于试点范围;  在海关备案的试点企业。 电商平台:  在海关备案的试点企业;  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 仓储企业:  宁波保税区内企业;  海关信用B级以上,无重大违法记录;  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 物流企业:  在海关备案的试点企业;  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 二、 限品种  国家明确禁止类、限制类及涉证商品除外;  “两反一保”商品,濒危物种制品、两用物项商品、废旧二手商品除外;  部分敏感商品(如药品、生产资料、部分农产品)除外;  海关总署认为其他不适合试点的商品除外;  通过对目前进口需求比较集中的个人消费品种类的分析,选择以下10类作为此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先期试点物品类别,未来可根据市场需求和试点情况逐步适当调整。10类物品类别、范围、税率如下:  税号 物品类别 范围 税率 01000000 食品、饮料  食品:包括水产品、乳制品、糖制品、调味品,燕窝、冬虫夏草、高丽参、红参、西洋参、人参、鹿茸、阿胶、奶粉及其他保健品、补品等; 饮料:包括茶叶、咖啡等其他非酒精类饮料。 10% 0400000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衣着:包括外衣、外裤、内衣裤、衬衫/T恤衫、其他衣着等; 配饰:包括帽子、丝巾、头巾、围巾、领带、腰带、手套、袜子、手帕等; 家纺用品:包括毛毯、被子、枕头、床罩、睡袋、幔帐等; 其他:包括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地毯等。 20% 05000000 皮革服装及配饰  包括各式皮革服装及皮质配饰。 10% 06000000 箱包及鞋靴 箱:包括各种材质的箱子; 挎包、背包、提包:包括各种材质的挎包、背包、提包; 钱包、钥匙包:包括各种材质的钱包、钥匙包、卡片包; 其他:包括化妆包、包装袋(盒、箱)等。 10%   鞋靴:包括皮鞋、皮靴、运动鞋、其他鞋靴等。  10000000 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 医疗器材:包括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动洗眼器、红外线耳探热针、空气制氧机、治疗用雾化机、电动血压计、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保健器材:包括按摩床、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美容器材:包括蒸汽仪、喷雾器、化妆/美容专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10% 11000000 厨卫用具及小家电 厨房用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餐具、刀具、炊具、灶具,锅、壶、盘、碗、筷子、勺、铲、餐刀、餐叉、切菜刀、案板、削皮刀、手动绞肉机、手动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净水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等; 卫生用具、洁具:包括水龙头、淋浴用具等; 其他家庭用具:包括电话机、传真机、游戏机、手动缝纫机或编织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10%   电器类厨房用具:包括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家用洗碗机、电烤箱、面包机、电炉灶、豆浆机、酸奶机、电动榨汁机、咖啡机、制冰机、饮水机、食品调理机、电动食品研磨机、煮蛋器等电器用具; 电器类卫生用具、洁具:包括电热水器等电器用具。 其他小家电:包括灯具、电动缝纫机或编织机、电动剪草机、便携式复印机、电风扇、电烫斗、电吹风机、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器,地板打蜡机、增湿机、除湿机、增除湿一体机、电暖器、电热毯、空气清新机、家用吸尘器、家用地毯洗涤机等电器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等。 20% 22000000 文具用品及玩具 包括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像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望远镜、眼镜、绘图用具、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削铅笔器、算盘、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记事簿、电子(纸)书、誊写钢板等各种文具用品及玩具。 10% 25000000 体育用品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高尔夫球包、高尔夫球手套、高尔夫球鞋。 30%   除高尔夫球以外各种球类,各种棋类、健身器具、航空和航海模型、钓具等,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滑冰、滑雪及其他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 10% 26000000 自行车、三轮车、童车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不带发动机、电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车、童车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 27000000 其他物品 其他不能归入上述类别的物品。(如纸尿裤、湿巾、卫生巾、尿垫、尿布、吸奶器、婴儿推车、儿童安全座椅、儿童餐椅摇椅、婴儿床、学步车等。) 10% 三、 限数量 为了防止消费者超出个人合理自用范围频繁购买,参照201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兼顾到有购买进口商品需求的人群多为国内中高端人群,参考其购买能力和消费习惯,每人每年订单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四、 限金额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寄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通过参考上述政策规定,此次试点暂定每人每个订单的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不含进口税)。如订单内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每人每个订单的限值超过1000元(不含1000元)的,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